中非友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China-Africa Friendly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Advisory (Beiing) Co., Ltd.

非友好工程建设联盟章程

第一章   总则

第一条   本联盟名称为中非友好工程建设联盟,英文:China-Africa Friendly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Alliance 简称CAFECA

第二条   本联盟是由各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组织;

第三条   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相关政策,团结和组织工程建设行业单位,本着“务实、融合、创新、共赢”的原则,提高工程建设的行业整体水平,为中非合作和“一带一路”建设服务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四条   本联盟的业务范围是: 以需求为重点,以项目为纽带, 以服务为中心,以金融为保障,建立合作交流平台,实现联盟内部信息资源共享,召开项目对接会,经验交流会,政策培训会以及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等。

第三章   会员

第五条   本联盟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。

第六条   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拥护本联盟章程; 

自愿提出申请; 

会员:

工程建设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。

第七条 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提交入会申请书,会员经本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,并报本联盟秘书处备案; 

经本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; 

由本联盟理事会发给会员证。

第八条   本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联盟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 

参加本联盟的活动; 

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; 

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 

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九条   本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遵守本联盟章程,执行本联盟决议; 

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; 

积极研究有关工程建设的问题,提出建议; 

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 

缴纳会费; 

积极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; 

向本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条  本联盟会员申请退会,应向本联盟秘书处递交申请书,办理退会手续,交回会员证,并报本联盟秘书处备案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,由理事会宣布除名,收回会员证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二条  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制定和修改章程; 

选举和罢免理事; 

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
决定终止事宜; 

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

第十五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后者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六条  本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: 

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 

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 

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 

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 

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 

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 

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 

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; 

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 

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  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   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网络视频形式召开。

第十九条   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1/3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

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。

第二十一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联盟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在工程建设领域有较大的影响; 

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 

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 

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 

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,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 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 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 

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 

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 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 

协调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 

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 

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 

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 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 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 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。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条 联盟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  本联盟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

第三十 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长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  对本联盟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  本联盟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 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  本联盟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三十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。

联盟概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