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非友好工程建设联盟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中非友好工程建设联盟,英文:China-Africa Friendly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Alliance 简称CAFECA;
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各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组织;
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相关政策,团结和组织工程建设行业单位,本着“务实、融合、创新、共赢”的原则,提高工程建设的行业整体水平,为中非合作和“一带一路”建设服务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四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是: 以需求为重点,以项目为纽带, 以服务为中心,以金融为保障,建立合作交流平台,实现联盟内部信息资源共享,召开项目对接会,经验交流会,政策培训会以及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等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五条 本联盟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。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拥护本联盟章程;
自愿提出申请;
会员:
与工程建设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。
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提交入会申请书,会员经本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,并报本联盟秘书处备案;
经本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;
由本联盟理事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八条 本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本联盟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参加本联盟的活动;
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;
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 本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遵守本联盟章程,执行本联盟决议;
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;
积极研究有关工程建设的问题,提出建议;
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;
缴纳会费;
积极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;
向本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条 本联盟会员申请退会,应向本联盟秘书处递交申请书,办理退会手续,交回会员证,并报本联盟秘书处备案。
第十一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,由理事会宣布除名,收回会员证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二条 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制定和修改章程;
选举和罢免理事;
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决定终止事宜;
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后者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:
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;
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网络视频形式召开。
第十九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1/3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。
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在工程建设领域有较大的影响;
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,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协调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遵守财务管理制度。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
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长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三条 对本联盟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。